《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于1999年7月14日由立法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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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亦可在政府互联网网页(www.elegislation.gov.hk)查阅。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9月成立,成员包括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中医药业界人士、科研及教育机构人士、业外人士及政府人员。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实施《中医药条例》内规定的各项中医药规管措施。中医规管包括中医注册、考试和纪律,而中药规管则包括中药商发牌和中成药注册。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13号胡忠大厦22字楼
查询电话:2121 1888
传真号码:2121 1898
根据《中医药条例》,任何人士如欲成为注册中医,必须参加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取得合格后,才可申请注册。申请参加中医执业资格试的人必须已圆满地完成中医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或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74条,注册中医有权使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师”、“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的中文名衔,以及“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的英文名衔,并可在称谓后以括号注明“全科”、“针灸”或“骨伤”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种科别。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08条,任何人非法使用名衔等及未经注册执业,均属犯罪。例如任何人虚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名称、名衔、加称或描述以默示他是注册中医;或他是有资格作中医执业;或其姓名已入中医注册名册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年。有关本条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中医药条例》第108条。
在中医的过渡安排期间,注册中医和表列中医均可合法行医。注册中医是曾经过专业评估,并获中医组确认为具备专业资格而得以注册,而表列中医只是过渡性身分,最终需要通过不同途径,例如注册审核或执业资格试,才可取得注册资格。
注册中医须在其执业的处所内,挂上执业证明书,而表列中医则须挂上表列中医通知书。
此外,表列中医只可使用“中医”或“中医师”的名称。当他们通过注册审核或执业资格试后,可正式成为注册中医,并使用“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的名称。
注册中医和表列中医均须遵守专业守则。如发生事故,中医组有权就某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进行纪律研讯,并予以适当处理,例如取消有关中医的执业资格。
根据《中医药条例》,只有注册中医才可处方《中医药条例》附表1中药材,而表列中医则不可。
一份列载了所有名列于中医注册名册的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资格的名单和一份列载了所有名列于表列中医名单的人士的姓名的名单,会刊登于特区政府宪报和列载于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互联网网页上,供市民查阅。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3条,指定的教育或科研机构拟聘用非香港注册的中医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有限制注册。有限制注册的有效年期最长为一年。如认为有需要,有关机构可申请续期。有限制注册中医只可在指明的受雇机构内进行指明的临床教学或科研工作,以及不可在香港作中医私人执业。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医组已指定了五所可提出有限制注册申请的机构,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和医院管理局。
为了更有效地按《中医药条例》第56(1)(c)条处理注册中医涉及因健康理由而不适合作中医执业的个案,中医组辖下设有「健康事务小组」,专门负责处理涉及健康理由的个案。
小组于评估有关中医师是否适合作中医执业时,会考虑有关中医师所提供有关其病情的医疗报告,及/或要求其接受指定的专科医生检查,以及在有需要时与有关注册中医会面,以评估出现健康问题的中医师是否仍适合作中医执业,然后向中医组作出建议。有关「健康事务小组」的组成、职能和成员名单,请按此了解。
中医组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作出审理,因此并不会就中医师可能被视为不适合作中医执业的病症提供指引。
中医组并不要求中医师须主动定期向中医组申报其健康状况(除个别中医师的执业条件另有规限外),但若有关中医师认为其健康状况不适合作中医执业而主动向中医组申报,中医组亦会按《中医药条例》及/或相关守则订定的处理程序作出跟进。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61条的规定,符合以下资格的人士可参加中医执业资格试:
已圆满地完成中医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或中医组认可的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或
已循中医注册的过渡性安排成为表列中医,并已获中医组通知须透过参加及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而获取注册资格的表列中医。
《中医药条例》第61条第1(a)款有以下对考试申请者的规定,「该人令中医组信纳在他申请时,他已圆满地完成中医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或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中医组的政策为上述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必须首先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包括:
任何课程如部分或全部利用遥距模式授课(例如函授、网上授课或以自学考试模式进行等等),并不符合中医组规定的基本要求,不会获接纳为认可课程。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中医组在审核非本地院校的非认可课程毕业生的考试申请时,中医组将按收到毕业生申请时的具体情况就每一个申请作出独立审核。中医组会以本地三所认可院校(即考生手册附表一院校编号001-003)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其科目、年期、学时、中医毕业实习安排等等)作为参照标准,以决定是否接纳有关申请。
任何人士必须在中医执业资格试第I部分笔试(包括卷一及卷二)取得合格成绩,才有资格报名参加第II部分临床考试。笔试合格成绩可保留5年(即考生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年度加5年),如考生于5年内未能通过临床考试,便须重考及通过笔试(包括卷一及卷二),才有资格参加临床考试。
由2007年起计,首次参加*笔试的人士必须同时报考卷一及卷二。若考生于2007年或以后于笔试其中一卷取得合格成绩,便可保留该卷的合格成绩3年及选择补考另一卷,但考生必须于3年内补考*另一卷并取得合格,否则,便须重考笔试(包括卷一及卷二)。除补考外,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士必须同时报考卷一及卷二。如考生于笔试报考两卷,可以两卷或单卷总分计算合格成绩。凡于同一笔试以两卷总分计算取得合格,或于2007年或以后于3年内分别取得两卷合格,即通过笔试。补考笔试其中一卷,亦须缴交全部笔试费用。
(*此项规定内有关“首次参加”或“补考”笔试的定义并不计算考生于2007年前参加笔试的次数及成绩,只有于2007年或以后通过笔试其中一卷的考生,方可于3年内补考另一卷。)。
中医执业资格试第I部分笔试的考试范围共包括十三科,详情请参阅考生手册附录二。
第II部分临床考试以面试形式进行,共有四个不同科目的病例供考生选择,包括两个完整病例及两个不完整病例,四个病例选自临床考试指定的六个不同科目。考生须分析和解答两个不同病例,包括一个完整病例和一个不完整病例。临床考试的面试时间为30分钟。面试之前,考生有20分钟预备时间阅读病例。有关临床考试的考试范围请参阅考生手册附录三。
《中医药条例》第60(1)条规定,中医组须决定中医执业资 格的范围纲要、格式、评核标准等事宜。中医执业资格试的考试范围已于考生手册中公布。由于中医执业资格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基础中医理论及临床知识,任何中医教材的基础理论一般都相差不大,而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在不同版本的高等院校中医教材的阐释,并无根本上的分歧,因此中医执业资格试并没有指定一套标准教材。
中医执业资格试包括第I部分笔试及第II部分临床考试两个部分。第I部分笔试的合格分数为总分300分的55%,即165分;而第II部分临床考试的合格分数为总分200分的60%,即120分。
临床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对中医临床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考生须运用中医临床知识综合分析,灵活变通解决实际临床题目。主考人员是整体考虑考生的答案是否合理而评分。
进修中医药学的整体架构包括中医组、「行政机构」、「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及注册中医本身。中医组负责制定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的评核准则、具体进修要求及进修项目评分准则、评核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以外的机构举办的项目、评核注册中医是否符合持续进修及续领执业证明书的要求。认可的「行政机构」负责为注册中医建立个人进修资料库。认可的「提供进修项目机构」负责举办进修课程和项目。注册中医需按中医组的要求,参与进修课程及活动,并将有关进修资料提交所属的认可「行政机构」。
(a) | 为什么其他专业均没有强制进修,而中医要强制进修? |
(b) | 为什么中医须符合进修要求才可续牌? |
注册中医进修机制及要求是按《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目的是通过统一及有系统的机制,要求所有注册中医通过持续进修,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增进其对本身专业及执业范畴最新发展的了解,和确保其专业水平能与时并进,以符合社会及公众的诉求及进一步确立中医的专业地位。
基于专业自主的原则,个别专业的进修机制、实施安排及进修项目,均应由业界自行安排及提供。有关做法均为本地及世界各地大部份设有持续进修机制的专业所采纳。因此,注册中医进修机制及要求,应由管委会及中医组根据《中医药条例》制定,然后由业界团体共同参与实施,而非由政府主导或提供进修安排。
(a) | 中医组根据什么准则订定进修要求? |
(b) | 如何定出60分的要求? |
(c) | 可否让注册中医自行选择进修形式? |
中医组经过详细讨论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业界的情况,包括本地中医团体、中医培训机构和中医师提出的意见、中医执业和培训的实际情况、法例的规定、其他医疗(包括其他地区)专业的进修要求和机制等,然后制定进修注册中医的进修机制及要求。
为了进一步确立中医专业在社会及公众中的专业地位,中医组认为进修分数的要求应与其他设有类似进修机制的专业看齐。因此目前每周期60分(以三年计)的要求应属恰当。
注册中医可自行选择参与中医组认可的进修项目。
注册中医应向其所属的「行政机构」查询进修事宜的资料。
中医组亦会将进修机制的最新发展和安排,上载管委会网页(网址:www.cmchk.org.hk),及通过《中医组通讯》通知各位中医师。
中医组决定由2005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进修机制及要求。
各认可的「行政机构」会自行决定和公布在其开设个人进修资料库的费用及要求。不同的「行政机构」会有不同的安排。注册中医可自行选择适合本身需要的认可「行政机构」开设个人进修资料库,但在同一时间只可在一间「行政机构」开设个人进修资料库。有需要时,注册中医可更换「行政机构」。届时他可向原本的「行政机构」取回其个人进修资料,以便转往其新加入的「行政机构」。中医组已在管委会的网页(www.cmchk.org.hk)上公布及致函通知所有注册中医认可的「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名单。
中医组并没有就注册中医开设资料库设订时限。但注册中医应在进修周期开始后,尽快开设个人进修资料库,以便将进修资料尽快呈交所属「行政机构」记录及计算有关进修分数。
如注册中医同时在两间或以上「行政机构」开设了进修资料库,须尽快取消于其中一间「行政机构」开设的资料库,并自行取回有关进修资料交予所选择的一间「行政机构」。在取消进修资料库后,有关「行政机构」须在有关注册中医的《个人进修纪录册》内的相应部份盖上“注销”字样。
注册中医须自行向所属「行政机构」呈报其进修资料。每一个进修周期完结前,「行政机构」要将个别中医师取得的分数送交他本人,中医师亦须自行在《个人进修纪录册》记录其参加的课程及得分,以便日后核对。详情可参阅中医组编制的《进修手册》。
注册中医可按本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行政机构」和进修项目。有关指引已列于派发给每一位注册中医的《进修手册》内。
一般情况下,只有遗失纪录册,或纪录册被严重损毁,才会在进修周期中途获得补发。
中医组没有规定呈交资料的时限,但注册中医在完成每一项进修项目后,需将有关进修资料尽快呈交所属的「行政机构」。否则会影响「行政机构」计算其进修分数及发出《符合进修要求证明书》,甚至延迟续领执业证明书。
注册中医应将所有进修资料及分数记录在《进修纪录册》内,并向所属的「行政机构」提交所有其完成的进修项目的资料及证明文件。详情见《进修手册》第三章第3.12段。
注册中医所进修的范围须与其作中医执业的知识和技能有关。进修中医药学的范围,除可参考中医执业资格试的考试范围,亦包括与中西医结合、中医药现代化、《中医药条例》、《注册中医专业守则》等相关的范畴。
进修范围、要求和相关科目可参阅《进修手册》。总括而言,进修范围须与注册中医执业和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关。注册中医如对进修项目的范围有疑问,可向其所属「行政机构」查询。
进修项目须符合中医组订定的进修范围,切合业界的实际需要,符合中医专业进修的水平,以及配合中医专业的发展。
非中医专业的进修项目,或与中医执业范畴无关的项目,例如一般为普通市民、公众或没有中医背景人士举办的课程、培训项目、健康或医疗讲座及健体班或太极、八段锦及气功班、电脑应用技术及诊所管理等,不可成为取得进修分数的项目。
无论是否已领有执业证明书的注册中医师,均应不断进修,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时并进。但在计算进修分数和周期时,则以注册中医领取执业证明书起开始计算。
由于注册中医的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为配合执业证明书的续领安排,进修周期通常与每位注册中医的执业证明书有效期一样,为期三年。
根据进修机制,注册中医必须在每个周期内参与进修活动,取得不少于 60 分 (以三年计) 的进修分数。中医组并没有制定每年取得分数的要求,注册中医应按其本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进修安排。
(a) | 老中医可否豁免进修? |
(b) | 如因健康理由未能取得要求的进修分数,怎办? |
(c) | 如注册中医因旅居海外、或受聘于海外工作,未能参加进修,怎办? |
中医组认为根据法例的规定及基于公平的原则及持续进修的精神,不应因年龄、执业模式、工作情况、学历背景、经济情况等因素而豁免部份执业注册中医的进修要求。
惟中医组于2012年8月通过将年满75岁或以上的注册中医每周期进修中医药学所需的进修分数由60分调减至30分。此宽减措施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而有关安排适用于注册中医年满75岁后紧接的进修周期。
举例而言,如某注册中医现已75岁,但其进修周期将于2015年11月27日或之前届满,则该注册中医仍须按中医组的规定,在现行进修周期取得不少于60分的进修分数,才可续领执业证明书;年满75岁注册中医的宽减安排将适用于其于2015年底获续牌后的下一个进修周期。
另外,注册中医于上一周期未能符合当时的进修要求,他们需补足所欠缺的进修分数才可获续发执业证明书的安排则适用于所有注册中医师。
就调减进修分数的安排,中医组提供下列两个例子以作说明。
例子一:
一名现年79岁的注册中医计划续领执业证明书。其现有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将于2014年11月28日届满。由于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该名注册中医现时的进修周期应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由于此进修周期的开始日(即2011年11月29日)较上述进修分数宽减安排的生效日(即2012年11月29日)为早,因此该注册中医仍须按中医组的规定,取得不少于60分的进修分数,才可续领执业证明书。而其下一个进修周期(即由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 所需的进修分数将由60分调减至30分。
注册中医岁数: | 79岁 |
其现有执业证明书的到期日: | 2014年11月28日 |
其现时的进修周期: | 2011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其本进修周期所需的进修分数: | 60分 |
其下一张执业证明书的到期日: | 2017年11月28日 |
其下一个进修周期: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 |
其下一个进修周期所需的进修分数: |
30分 |
例子二:
一名现年80岁的注册中医计划续领执业证明书。其现有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将于2015年1月31日届满。由于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该名注册中医现时的进修周期应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由于此进修周期的开始日(即2012年2月1日)较上述进修分数宽减安排的生效日(即2012年11月29日)为早,因此该注册中医仍须按中医组的规定,取得不少于60分的进修分数,才可续领执业证明书。而其下一个进修周期(即由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所需的进修分数将由60分调减至30分。
如该注册中医因事未能在本进修周期内符合进修要求,而他又是第一次未能符合进修要求,则可按照《注册中医进修中医药学进修手册》第2.4段,在进修周期届满前向中医组书面解释未能符合进修要求的原因和提交相关证明。中医组会对该注册中医作出警告。该注册中医须在新进修周期(即由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内,除了取得该进修周期所需的进修分数外,还须补足上一进修周期(即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所欠缺的进修分数。
注册中医岁数: | 80岁 |
其现有执业证明书的到期日: | 2015年1月31日 |
其现时的进修周期: | 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
其本进修周期所需的进修分数: | 60分 |
其下一张执业证明书的到期日: | 2018年1月31日 |
其下一个进修周期: | 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
其下一个进修周期所需的进修分数: |
30分加上一进修周期 |
每名注册中医在续领执业证明书时,均会获告知其下一周期须取得的进修分数。
任何注册中医如未能在指定的进修周期内取得中医组要求的进修分数,须在进修周期届满前向中医组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提交相关证明。中医组会对有关注册中医作出警告。如该注册中医在紧接其执业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时续领新执业证明书,他须在相应的新进修周期内,取得该周期所要求的进修分数及补足上一周期所欠缺的进修分数。如有关注册中医在新进修周期结束时仍未能取得两周期合共所要求的进修分数,将不会再获续发执业证明书,直至其补足所有欠缺的进修分数为止。
为了体现持续和均衡进修的原则,中医组决定不可将一个进修周期内累积超过规定的进修分数,转到另一周期。
根据《中医药条例》缴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中的任何费用,无须退还任何人或机构。中医组为每宗续领执业证明书申请均按订明的程序处理,申请人须就每宗申请缴付订明的费用。
中医组在制定进修项目的评分准则时,广泛考虑了各项相关因素,包括:
(1) | 本港中医过往及目前的培训模式及情况; |
(2) | 其他专业的进修项目和评分准则; |
(3) | 进修机制及相关法例的要求; |
(4) | 持续进修的精神及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的目的;及 |
(5) | 业界的意见、实际情况、和需要等。 |
有关分数的计算方法,可参阅《进修手册》第三章第3.8段。
(a) | 自行发表的中医著作可否得分? |
(b) | 不设主讲的研讨会,例如午餐会,可否取得进修分数? |
(c) | 由慈善团体邀请担任讲者,可否取得进修分数? |
进修项目的基本评分准则已列于《进修手册》第2.5至2.15段。注册中医在参加进修课程或其他项目前,应先向举办机构、所属「行政机构」或中医组了解有关项目是否为可取得认可进修分数的项目。
出席或参与对象为一般公众的电台或电视中医药节目,不可取得进修分数。
在报章及对象为一般公众的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不可取得进修分数。
在中医药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讲座、工作坊、交流会等活动中担任讲者,除可获得出席进修分数外,每个专题演讲可多得 5 分。中医组没有演讲时间设定限制。
在修读认可进修课程时,撰写课程要求而没有在认可研讨会、中医药学术书籍或专业期刊等发表的论文、报告等,不会取得额外进修分数。
除非有关论文同时通过医药专业期刊发表,否则有关论文不可单凭上载互联网取得进修分数。
自修报告的材料包括中医药典籍、教科书、期刊、论文、研究报告或其他中医药论着,亦可透过录影带、电脑光碟或其他教材学习中医药学。
任何符合进修范围的讲座内容均可作为自修报告的材料。
注册中医提交的自修报告或发表的著作,内容只要符合进修范围,即可获得相应的进修分数即使其内容已在其他研讨会、讲座等进修场合发表,有关自修报告或著作仍可获得进修分数。
注册中医可通过同一份自修材料(例如:科研报告,专业书籍),撰写不同内容的自修报告(进修科目相同)。每一份报告均可获得进修分数。
注册中医修读认可内地高等院校举办的中医药专业课程/项目,可直接向所属「行政机构」申请评核其进修分数,详情可参阅《注册中医申报修读内地院校举办的中医药专业课程/项目指引》或向所属「行政机构」查询。
在本地、内地、海外的学术书籍及医药专业期刊,或在主要对象为中医师的中医团体刊物内发表的中医专题著作,如符合中医组订定的进修范围,均可取得进修分数。中医组目前没有制定认可期刊的名单。各认可「机构」在处理有关进修资料时有疑问,可向中医组查询。
自修报告或著作均没有语言限制。各类语言的自修报告须达400字,著作则没有字数限制,但均须符合进修范围,才可取得进修分数。
以著作发表的时间为准。再版的著作不可获得进修分数。
如著作多于一位作者,各作者须各自向其所属「行政机构」申报有关进修资料,请参考《进修手册》第2.9段的指引。
中医组已就进修课程出席率的计算订定统一准则,具体指引和例子已列于2013年1月修订的《进修手册》的第二章第2.5段。
在中医组举办的同一次专业考试,无论参与多少项工作,例如题目设计、评阅试卷、口试评核等,可得的进修分数一律为 5 分。
如须在新进修周期补足上一周期欠缺的分数,进修项目分数上限应以新进修周期需取得的总进修分数按比例计算。例如
研讨会的“讲者”是指由举办机构安排主讲指定题目的人士。参加者就个别题目发表个人意见或文章,不应被视作“讲者”,他们只能取得参加者的进修分数,不可取得额外分数。
在一般情况下,认可的「提供进修项目机构」以外的机构举办的进修课程或项目不会自动获得认可授予进修分数,但有关机构可向中医组申请认可个别中医进修课程或项目。如获中医组辖下的注册事务小组评核认可,参与有关项目的注册中医可取得认可的进修分数。中医组会通知所有认可「行政机构」有关课程或项目已获得认可及参与有关课程或项目可得的进修分数。个别注册中医可向所属「行政机构」查询。
此外,中医组已决定,修读中医组认可的内地院校举办的中医药专业进修课程(包括全日制、兼读制、函授、网上及临床课程),或中医药学术会议、研究会、学术讲座、工作坊、交流会等进修项目的注册中医,可直接向其所属的「行政机构」申请评核参与有关课程可得的进修分数。有关认可内地院校的名单及其认可生效期,可参阅《进修手册》附录五。详情可向各「行政机构」查询。
(a) | 如何向中医组辖下的注册事务小组申请评核个别进修项目? |
(b) | 是否必须先由举办有关项目的机构向中医组辖下的注册事务小组提出申请? |
申请评核个别进修项目的申请表格及详细指引已上载管委会网页(www.cmchk.org.hk)。
各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可自行将其进修项目资料通知所有「行政机构」。注册中医如想取得进修项目的资料应向其所属「行政机构」或各「提供进修项目机构」查询。中医组不会公布认可进修项目的名单,但已安排于管委会网页上与各认可进修项目机构进行连结,以便注册中医了解有关提供进修项目的资料。
中医组在制定评审准则时,广泛考虑了各项相关因素,包括:
(1) | 进修机制的运作模式及要求; |
(2) | 业界的意见、实际情况和需要; |
(3) | 注册中医师的意见、权益和需要; |
(4) | 其他专业类似的要求;及 |
(5) | 确保进修机制可顺利落实及执行。 |
认可「行政机构」和「提供进修项目机构」是进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肩负着发展、推动及落实进修机制的重要职能。因此,中医组认为她们应由合适的本地中医团体和培训机构出任,共同参与发展和推动本地中医进修机制,以体现专业自主的精神和原则。
中医组是根据评审准则评核所有申请,整体考虑申请机构提交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然后甄选出合适的认可机构。
管委会及其辖下的组和小组均设有委员利益申报制度。委员须按规定申报利益,以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
注册中医会员数目或申请机构的成立历史是评审准则中的其中一项重要考虑因素。中医组会整体考虑评审准则中所有的因素,以及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然后决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行政机构」须要有完善的系统管理、处理、记录注册中医的进修资料,因此,申请机构设立电脑系统管理进修资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只要符合中医组的要求,同一团体或机构可同时成为「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
(a) | 部分民办中医培训院校在资源、设施、管理等方面均比不上本地大学或大专院校,这样是否会削弱她们成为培训机构的机会? |
(b) | 让大学与民办学院一起申请,对民办学院不公平。 |
(c) | 新开办的中医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提出申请? |
中医组是按评审准则评核所有申请。评审准则并没有限制只有本地大学或大专院校才可成为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亦没有规定新成立的机构不可提出申请。
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均可自行决定举办任何符合进修范围和要求的进修项目。
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须根据中医组订定的进修项目评分准则自行厘定所举办的进修项目分数。
认可的「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可与其他机构合办进修项目,但有关项目须符合中医组订定的进修范围、切合业界的实际需要、符合中医专业进修的水平,以及配合中医专业的发展。另外,「提供进修项目机构」须同时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负责监察有关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教师及主讲人员的水平、参加者的出席情况等,以确保进修项目达到所需的专业水平。
为方便识别和避免引起混淆,各认可「机构」在其发出的各种进修资料、证明、文件、广告等,必须列明中医组指定的名称和编号。
认可「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可在其举办的进修项目资料上列明注册中医在完成或参与有关项目可得的分数,要求及相关情况,但资料必须真确及没有误导成份。
中医组会定时检讨注册中医进修中医药学机制的实施情况,各「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须按中医组的要求于指定的时间内向中医组提交报告。
「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可向注册中医收取适当及合理的费用,作为其处理进修事宜及举办进修项目的管理经费。由于各机构的经费来源及运作模式均有不同,因此,中医组不会订定收费标准,但中医组会监察有关机构的工作,并定期检讨。
各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没有特定期限,但中医组会在每次检讨进修机制的实施情况时,同时检讨各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如有违反中医组订定的工作指引或不再适合出任认可「机构」,中医组可取消其认可资格。
认可「行政机构」及「提供进修项目机构」的名单可于管委会网页下载。
《进修手册》已列明,任何注册中医如未能在指定的进修周期内取得中医组要求的进修分数,须在进修周期届满前向中医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提交相关证明。中医组会对有关注册中医作出警告。该注册中医须在新进修周期内,达到新周期的进修分数要求及补足上一周期所欠缺的进修分数。如在新进修周期结束时仍未能取得两周期合共所要求的进修分数,有关注册中医将不会再获续发执业证明书,直至其补足所有欠缺的进修分数为止。
注册中医已取得的进修分数,不会因暂不续领执业证明书而被取消。但有关进修分数只属原有的进修周期,不可转到以后新的进修周期。
对于已达到进修要求的注册中医,「行政机构」须向他们发出符合进修要求证明书 (详情见《进修手册》第3.13段)。注册中医在续领执业证明书时,须向中医组提交证明书,作为其已达到中医组订定的进修分数要求的证明。除非中医组另有要求,否则注册中医无需提交其他证书。
一般情况下,注册中医需于其执业证明书届满前三个月,按中医组的规定,递交续领执业证明书的申请。
未能取得所需进修分数的注册中医须在新进修周期补足所欠缺的分数,否则不可再获续发执业证明书。有关安排是经过广泛谘询业界,并因应业界提出的意见才定入进修机制的。
为了让在《中医药条例》实施前已在香港行医的中医师继续执业,《中医药条例》提供中医注册过渡性安排的机制。凡在2000年1月3日已在香港执业的中医师,可根据《中医药条例》及中医组订明的要求和准则,于申请期内申请成为表列中医。表列中医的申请期已于2000年12月30日结束。在过渡期内,表列中医可在香港作中医执业,直至获得注册或直至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为止。
按《中医药条例》第92至95条的规定,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中医组已根据表列中医在提出表列中医申请时所递交的资料,审核其执业经验和学历,以决定他们可循何种方式取得申请注册的资格。
非表列中医人士如希望在香港作中医执业,必须持有中医组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或中医组认可的同等学历,参加并通过由中医组举办的执业资格试,才可申请成为注册中医。注册中医必须申领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才可在香港作中医执业。有关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的名单已刊载于管委会的网页上。
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在执业方面主要的分别包括:(i)可使用的名衔,(ii)张贴在诊所内的证明书,(iii)需遵守的中医守则,及(iv)执业时对毒性中药材的处方权,详情请参阅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部印备了一份「注册中医」与「表列中医」的资料单张。
公众人士可透过以下途径识别某位人士是否注册中医-
(i) | 查看其「执业证明书」: -在香港执业的注册中医,须根据「香港注册中医专业守则」的规定,把「执业证明书」张贴于诊所内明显的地方。 |
(ii) | 于管委会的网页上查阅: -注册中医(包括有限制注册中医)的名单已上载于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网页上,以供查阅。 |
(iii) | 致电管委会查询:电话:2121 1888 |
在修订的《雇佣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注册中医及有限制注册中医签发的病假证明均具有法定效力,雇主须按条例承认雇员提交的病假纸。至于表列中医签发的病假纸,则需视乎个别雇主承认与否。
管委会中医组已于早前派发有关《指引》予每位注册中医,此外,《指引》已上载于管委会的网页。
「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参考指引」只供注册中医在签发病假证明书时作参考之用,并不具备法定效力。注册中医应根据个人的专业判断,并因应病人的个别情况,签发合适的病假证明。
中医师需自行印制病假纸及可自订病假纸的格式。病假纸的格式亦可参考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于2003年编订的《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参考指引》的附录。
法例并无规定中医师不能就开发病假纸收取费用,现行的中医守则亦无明文规定中医师不可收取开发病假纸所涉及的费用。从消费者权利角度考虑,中医师应事先向病人说明有关开发病假纸的收费安排。在中医专业规管角度而言,如病人认为中医师在执业时作出未能符合同业认为合理标准的行为,可向纪律小组作出投诉。
中医组编订的《注册中医签发病假证明书参考指引》,已提示注册中医在签发病假纸有关的一般事项,包括签发病假的证明须符合专业标准,不得滥发病假;每次签发病假不应超过七天,如病情需要,可在病人覆诊时续发病假;以及不可补发病假等等。
法例并无规定中医师不能为家人开发病假纸;至于有关中医师为家人诊治而索取保险赔偿问题,需视乎保险公司是否有附加条款禁止中医师为家人诊治而索取保险赔偿。
中医师应注意《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范,欲了解详情,可联络香港个人资料专员公署(网址:www.pcpd.org.hk;电话:2827 2827)。此外,病人病历及个人资料的查询适宜以书面形式进行,病人亦可预先向就诊中医师作出指示,以允许中医师向雇主或保险公司透露其相关资料。
中医专业守则只规定中医师必须保存病人的病历纪录,但无规定保存于什么地方。如中医师受雇于医疗机构,则保存病历纪录的地方须视乎中医师与雇主之间的协议,有关协议可包括中医师离职时可取回经其诊治病人的病历纪录,或需留下病历纪录在其曾受雇的机构。
雇主或雇员如对病假纸上的资料有疑问,可向发出有关病假纸的主诊注册中医查询。
巿民如对任何中医师的执业有疑问、或怀疑个别注册中医犯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可向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的中医组作出查询或投诉。联络方法如下: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2楼
电话:2121 1888
传真号码:2121 1898
网址:http://www.cmchk.org.hk
有关病假纸的法定效力及劳工法例的详情,市民可直接向劳工处查询(电话:2717 1771)。
《雇佣条例》订明,注册中医,包括有限制注册中医,签发的病假纸均具法定效力。
本港现时共有六所教育或科研机构,可为其聘请的中医药专家提出有限制注册申请,分别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及香港医院管理局。公众人士如欲查悉个别有限制注册中医指定的中医执业地点,可以书面形式与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络。
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联络资料: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2楼
电话:2121 1888
传真号码:2121 1898
电邮:info@cmchk.org.hk
网址:http://www.cmchk.org.hk
如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接获资料显示有个别有限制注册中医在非指定的执业地点作中医执业,会按《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跟进处理。
在修订的《雇佣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注册中医签发的病假证明具有法定效力,雇主须按条例承认雇员提交的病假纸。注册中医应根据个人的专业判断,并因应病人的个别情况,签发合适的病假证明。
修订的《雇佣条例》承认注册中医多项医事职能,包括签发病假证明书,注册中医名单分为两部份,(1)根据《中医药条例》第69条注册的人士;及(2)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5条注册的有限制注册中医。名单每年会于政府宪报公布,并已上载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页(www.cmchk.org.hk)。《中医药条例》订明上述第(1)部份作中医执业的注册中医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执业证明书一般的有效期为三年。《香港注册中医专业守则》规定注册中医须于诊所内明显的地方张贴执业证明书,市民可向个别的执业注册中医查悉其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
为确保中医专业的良好执业操守,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为中医师订定了中医专业守则,旨在向中医师提供指引,使他们在执业时,能符合专业标准和要求。假如中医师在执行职务时作出未能符合同业认为合理标准的行为,或曾作出被同业认为是可耻、不道德或不名誉的行为,而这些同业均为能干且具有良好声誉者,则中医组于信纳确有其事后,即可裁断有关中医师犯上专业上失当行为。
另外,香港保险业联会医疗保险协会曾透过香港多个中医团体,呼吁注册中医切勿将诊金分单,以免协助受保人骗取诊金而触犯刑事罪行。如中医师被发现以此方法协助受保人骗取诊金保险赔偿,除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外,亦会犯上专业失当行为。
中医专业守则并无规定,中医师不可在处方及诊金收据上均注明诊金金额。根据中医专业守则的规定,中医师发出的处方须注明的资料包括中医师的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及其签名;病人的姓名;所有中药的名称、份量;该剂中药材的煎煮及服用方法;该中成药的使用方法;若该处方可重配,必须注明重配的次数;及处方的签发日期。至于中医师发出的诊金收据,则需符合中医同业认为合理的标准。
据悉,香港保险业联会医疗保险协会曾透过香港多个中医团体,呼吁注册中医在发出处方及诊证金额之收据时,处方上毋须注明诊证金额,以避免受保人分别利用处方及收据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偿,从而获取利益,有违医疗保险「实报实销」的赔偿原则,即每次保险公司对受保人作出的赔款,最多不能高于受保人就该次诊证付出的金额。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对香港保险业联会医疗保险协会向注册中医作出的呼吁并无异议。
如注册中医对签发诊金收据等文件以配合病人申领医疗保险事宜有任何查询,可直接联络香港保险业联会(电话:2520 1868;电邮:hkfi@hkfi.org.hk;网址:http://www.hkfi.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