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3条,如任何教育或科研机构拟聘用有下述情况的人士,主要为该机构进行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
则该机构可代表该人向中医组,申请给予该人有限制注册。
有限制注册申请须由中医组于特区政府宪报内指定的机构提出。中医组现指定可提出有限制注册申请的机构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及医院管理局。
由中医组于宪报内指定的机构(申请机构)代表提出该项申请的人士(申请人),必须已圆满地完成一项获中医组接纳的中医本科学位执业训练课程或同等课程,及具有足够和有关联的全职中医执业经验。
申请人须提供客观证据,以支持有关的执业、临床教学或科研经验。如有需要,中医组可约见申请人,以核证他们的经验。
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获有限制注册的人士只可在指明的机构内进行指明的临床教育或科研工作。申请机构须提交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工作范围、性质、所参与的临床教学或科研详情,包括研究课题、教学课程、形式和内容等。中医组会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资料,确定申请人在机构的工作是否属于临床教学或科研工作。如有需要,中医组亦可派员到申请机构,审核有关的临床教学或科研工作和机构的设施配套。
任何获得中医组批准的有限制注册申请,申请人将获中医注册主任签发一份有限制注册证明书。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6条的规定,获中医组批准的有限制注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获有限制注册资格的人士,只可在指明的受雇机构内和中医组指明的条件及限制(如有的话)下,进行获指明的中医药学方面的临床教学或研究工作。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08(4)条,如任何获有限制注册的人,故意或虚假地冒充为有资格在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业,或故意或虚假地采用或使用任何名称、名衔、加称或描述,以默示其有资格在根据《中医药条例》第85及86条作出的指示中所界定的与该项注册有关的限制范围以外作中医执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如希望代表拟聘用的人申请有限制注册,申请机构须于聘用期前三个月,填妥有限制注册申请表格,并连同以下项目,寄交或于办公时间内交回管委会秘书处:
中医组可要求申请机构及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文件及上述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对。
有限制注册的申请费用为港币1,100元。
申请人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可包括有关的中医文凭、证明书、成绩单及中医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表内所填报的中医执业经验的证明文件可包括:
管委会秘书处会根据中医组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其申请结果。若申请被拒绝,秘书处会通知申请机构其申请被拒绝的理由及提出上诉的权利和途径。
如提供虚假/误导性的资料,申请人的注册资格会被取消。另外,根据《中医药条例》第107条的规定,任何人藉作出或交出,或藉导致作出或导致交出,口头或书面的任何虚假或有欺诈成分的申述或声明而欺诈地促致或企图促致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注册为有限制注册中医,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3年。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向中医组提交的资料,主要由管委会内部使用,用作执行《中医药条例》的条款,或为执行《中医药条例》,向其他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或行政管理机构披露。公众人士可在特区政府宪报内及管委会互联网网页上,查阅可提出有限制注册申请的机构或获有限制注册的中医的注册资料,包括其姓名、地址及资格等。除此之外,其他资料只会在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同意,又或是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容许的情况下,才会向其他人士披露。
申请机构或申请人可查阅及修改资料,但查阅资料时,可能要缴交费用。申请机构或申请人的机构或个人或注册资料如有任何更改,须尽快以书面通知管委会秘书处。